第106章
作者:陈云    更新:2021-12-07 12:20
  将来生产、价格、加工、订货都要根据国家计划办事。这是《共同纲领》(注「《共同纲领》即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当时我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政策。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共同制订的建国纲领,是全国人民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第92、100、150、173页。」)中已经规定了的。分别来说,在工业方面,我们要增加日用必需品工业中国营的比重,现在国营工业的比重还太小,不足以保证领导。要适当扩大国家资本主义的成分,即适当扩大加工订货的范围。在贸易方面,国营贸易要继续在生活必需品并有步骤地在其他若干必需品上,保持足以稳定批发及零售价格的力量,即除了经营粮、布、油、盐、煤之外,还要增加一些东西。
  合作社,我也把它和国营经济列在一起来说,因为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合作社必须发展,但发展的速度要符合于全国及各地经济发展和经济改组的进度。
  总之,我们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在经济成分上要掌握恰当的比重。这种比重,要足以保证国营经济领导,又能团结其他经济成分。至于具体的数目字,还要摸索一些时间才可能找出来。因为在相当长时期内,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及私人经济互有发展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今后经济发展的道路是很宽阔的。既然大家互有发展,就不至于“短兵相接”,当然,矛盾和斗争是不可免的。
  二、工商联问题
  现在的工商联已不同于旧中国的商会(注「旧中国的商会——是商人为维护其营业利益而组织的社会团体。创始于清末,一般由同业公会会员或商员会员组成,常被大商业资本家和地方士绅操纵,有的还有反动武装——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商会被解散,另组工商业联合会。——第150页。」)。从工商联的组成成分来看,虽然私营企业占户数的绝大多数,但国营企业也参加了。从前的总商会是在旧政权领导之下,现在的工商联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工商联虽然是私营企业利益的主要代表组织,但它又必须服从《共同纲领》。就工商联的工作来说,主要是协助人民政府和指导工商业者,这也与过去商会不同。
  关于工商联的组织问题,讲以下几点:
  第一,摊贩和手工业作坊是否加入工商联?原则上应该加入。因为在中小城市中基本上没有工厂,大商店也很少,如果不要摊贩和手工业作坊加入,工商联的会员便没有多少。在大城市中,开始时侧重于一些大公司、大工厂是对的,要求大、中、小等量齐观是不可能的。因此,摊贩和手工业作坊加入工商联,可以稍为慢一点。这只是步骤的问题,不是说不要他们加入。实际上,把他们组织到工商联中,是有利无害的。“管”总比“散”好。让摊贩自己组织起来比由公安局管理好。全市统一组织又比分区组织好。以区为单位组织在开始时是必要的,但在适当时候要建立全市的摊贩联合会,并加入工商联。这样既有利于做摊贩的工作,也不妨碍做大户的工作。
  第二,合作社是否加入工商联?一般说,加入是有利无害的。全国合作总社(注「全国合作总社——指一九五○年七月成立的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合作社迅速大量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劳动群众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当时组织的县、市以下的基层社,主要有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以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渔业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等。县、市和县、市以上建立联合社和合作总社。——第151页。」)的意见是先试一试,因为合作社本身还未组织好,还没有巩固,怕进去后吃亏。他们建议先以省联社及县联社为单位,在一两个地区试验一下。我认为这个办法是好的,是稳当的。
  第三,现在工商联的会员有三种:同业公会(注「同业公会——是工商业者所建立的地区性的同行业组织。在旧中国,多为同业内大户或封建把头操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改组,成为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第106、151、291、315页。」)团体会员,企业单位会员,特邀人士。这三种都是可以的。同业公会这种组织不是会员入会的必须形式,在小城市甚至一部分中等城市中,常常是先加入工商联,然后按行业划分小组,这种小组并不等于大城市的同业公会。但在大、中城市中,一般不要采取打乱原有的同业公会而完全采取以企业为单位入会的做法。有些同业公会的经费和人员很多,工商联不能调动,这是不合理的。但是,不要一下子打乱同业公会,而宁可采用其他的办法来合理使用经费和人员。等到工商联的工作做得久些,做得好些,并提高了威信,经费和人员的合理使用,是可以逐步做到的。即使如此,办法也应该稳妥,这叫摸着石头过河。搞急了是要出毛病的。毛毛草草而发生错误和稳稳当当而慢一点相比较,我们宁可采取后者。尤其是处理全国经济问题,更须注意这点。慢两、三个月天不会塌,怕什么。某些地方已经改为以工商户为单位参加工商联的,也不必再改过来,可以再看看。对现在还未加入工商联的私营工商户怎么办?应该承认组织进来比不组织进来有利。但工商联不宜于在章程上作统统加入的规定。工商联应依靠自己的工作来争取他们加入,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办法协助工商联吸收这些会员。
  第四,工商联组织实行三级制,即全国工商联、省工商联和县工商联。大行政区(注「大区——指当时在全国划分的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各大区设有中共中央的代表机关中央局。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除华北外,其他五个大区都设有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东北称人民政府,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称军政委员会。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各大区行政机构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再是一级地方政府。华北也成立行政委员会。一九五四年四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构。——第6、16、25、30、32、39、43、48、58、63、133、152、158、191、201、206、221页。」)及专署不设工商联,必要时可以召集各省各县工商联的联席会议或工商界代表会议。大城市工商联的区办事处可以继续试办,以取得经验。
  关于工商联的领导成分。私营企业方面,要照顾到工商、大小、帮派、政治态度四点,但重要的是必须有充分的代表性。所谓有代表性,就是要适合于当地的经济情况和人事情况。我们特别注意“工”是应该的,但不要勉强,勉强就不可能符合经济情况和人事情况。公营企业(注「这里所说的公营企业,意同国营企业,都是指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一九五二年九月以后,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规定,不再使用“公营企业”这一名词。——第4、67、70、79、86、93、102、113、152页。」)方面,要有必需的名额,但又要防止过多,各地同志应很好掌握分寸。
  关于工商联本身的工作。工商联在各个方面,尤其是税务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这对于国家、对于他们自己都是有益的,应该继续这样做下去。有一些地方的工商联对于指导私营企业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或担负了过多的不适当的差事,这是不好的,应该逐渐地加以改变。但这并不等于不要做协助政府的工作。指导私营企业和协助政府两方面不能偏废。工商联工作总的方向,是在《共同纲领》之下协助政府和指导工商业者。具体说,就是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协助政府推行法令和政策,同时为会员服务,指导经营,教育工商业者。据会议中各地同志反映,工商联在教育私营工商业者方面起的作用很大,这是应该加以肯定的。
  三、党对工商联的领导
  首先是要统一党的政策领导。目前对工商联的领导是不统一的。在财经各部门之间(如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等)工作步骤不统一,工商联党组与财委之间也不统一,这种现象是不好的。在大、中城市要成立工商工作委员会。这是党内的工作机构,在市委的领导下,统一党对工商工作(包括工商联工作)的政策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