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
作者:亚当.斯密    更新:2021-11-25 09:19
  第一任总督及顾问,通由议会指派,常驻在加尔各答。加尔各答现成为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同。加尔各答的裁判所,原为审理该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业上案件而设立,后因帝国版图扩大,其司法管辖权亦随之扩大。此次变革,缩小该裁判所的权限,使还其本来面目,而新设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国王任命审判长一人及审判官三人组成。关于欧洲方面,以前股东出股五百镑,即该公司每股的原来价格,就有权在股东会投票。现在限定,必须出股一千镑,才有这资格。此外,凭这资格取得的投票权,如股票非由承继而由自己购买得来,以前只须在购买后六个月就能行使,现在这个期限已延长至一年。还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选一次,现在也改变了,每个董事四年改选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个旧董事出去,有六个新董事进来,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选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这些改革,料想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能较郑重地、稳健地执行任务,不再象从前那样疏忽随便。然而,无论怎样变革,要使他们这般人好好注意促进印度的繁荣,哪能做到呢。他们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印度的利益,简直漠不相关。在一切方面,他们不但不配统治一个大帝国,而且连参加这种统治也不配。有大财产的人,有时甚至小有产的人,往往只因为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才购买一千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有了这投票权,纵不能自己参加印度的掠夺,也可参加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任命权力,固然是操于董事会,但董事会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东势力左右:股东不但选举董事,而且有时否决董事会关于派驻印度人员的任命。假若一个股东能享有这权力几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面安插若干故旧,那他慢说对股息不大注意,恐怕连对他投票权所根据的股份的价值也是满不在乎的,至于那投票权所给与他权力来参加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哪里会放在心上呢。不论怎样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来,对于被统治者的幸福或悲惨,对于领土的改进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总不会象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这样漠不关心吧。议会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种种新规,但这些法规与其说减少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倒不如说增大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例如,下院决议案宣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一百四十万镑还清,所欠私人债务减至一百五十万镑时,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得对股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该公司留在本国的收入及纯利,当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入国库,充当国家用途,其余一部分,则留作偿还债务及供应公司不时急需的基金。但是,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都归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候,公司还是弊窦丛生,颟顸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纯收入和利润,更把所保留的四分之一部分置于他人监督之下,须得他人许可方准动用,那要公司事务财政较前改进,怎能做到呢。
  就公司方面说,分派八厘股息后,与其依下院决议案规定,把一切余剩部分,交给声气不相投的一群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随便滥用了,任意侵吞了,还比较痛快。此外,公司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会里占那么大的势力,以致股东有时竟对贪污舞弊直接违犯自己权益的人,反加援手。就大部分股东说,他们有时甚且把拥护自己权益这件事,看得较轻,把拥护侵犯这权益的人的事体,看得较重。
  因此,1773年的规定,不能澄清东印度公司统治的混乱局面。有一次,公司因一时措施得当,在加尔各答金库中,积存了三百多万镑。可是,尽管以后它的支配或掠夺范围,更加扩大,伸到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它所获的一切,都是照旧滥费了,葬送了完事。到海德·阿利侵入,公司发觉完全没有准备,无法阻止与抵抗。由于这些混乱,今日(1784年)公司已陷于前此未有的困境。为救济当前破产危难,又迫而向政府恳求援助。关于改善该公司业务经营,议会中各党派提出种种计划。这些计划,似都同意一点,即该公司不配统治它所占有的领地。这实是一向就非常明了的事实。就连该公司自身,也认为无统治能力,因而想把领地让给政府。
  在僻远而野蛮的国境里面拥有设置要塞和守备队的权利,必然与当地宣战摇和的权利分不开的。拥有前一权利的股份公司,曾不断行使后一权利,且常常要求把后一权利明白地给与它们。它们行使这种权利怎样不得当,怎样随便,怎样残酷,从最近的经验,我们知道得再清楚没有了。
  一批商人自出费用,自冒危险,在野蛮异域树立新的贸易,政府许其组成股份公司,并于经营得手时,给以若干年的独占权利,那是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实在说,政府要报酬这种冒险费财而且异日会造福大众的尝试,也只有这是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象这样一种暂时的独占权利,和给与新机器发明者对这机器的专利权,给与新著述的著作者对该著述的出版权,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辩护。不过,限定的时期既满,独占是应当取消的。如果堡戍仍有维持必要,自应移归政府,由政府偿以相当代价,而当地贸易,则让全国人民自由经营。设公司长久独占,其结果将无异于对全国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负担。这负担有二种。第一,听人民自由贸易,有关货物的价格必廉,行使独占,这些货物的价格必贵。第二,对大多数人民可能是便于经营、利于经营的一种事业,现在人民弄得不能染指。他们受这负担,乃是为着最不足道的目的,即不过使某公司能维持其怠慢、浪费、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员罢了。由于这些人员的胡为乱搞,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过其他自由事业的普通利润率,且往往落在这普通利润率以下很多。吾人就往事推断,股份公司如未取得独占权利,恐怕是无法长久经营任何国外贸易的。在一个地方购入货物,运往另一地方出售图利,而在这两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这样就不但需要时刻留心注意需求情况的偶然变动,而且需要时刻留心注意竞争情况或需求所从满足的供给情况的大得多、频繁得多的变动;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各色货物的数量,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动情况,这是伊然从事一种不断变化着的战争,非不断注意着警惕着,就无胜利希望,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先生们,我们那能期望其有这种持久力呢。所以,东印度公司,当债款既已偿却,专营特权亦取消时,议会虽制定法案,许其仍以股份公司资格,在东印度与其他商人共同竞争,但在这种情形下,私人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十之八九会不旋踵间就使公司卷于从事印度的贸易。
  莫雷勒修道院院长为法国有名著作家,对经济学很有研究。他曾列举160O年以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据他说这些公司都取得有专营特权,但都因管理失当,全归失败。他举出的这五十五家,就中有两三家不是股份公司,而且未遭失败,被他弄错了。可是还有几个失败了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出。
  一个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特权而能经营成功的贸易,似乎只有这种性质的贸易,即所有营业活动,都可简化为常规,或者说,方法千篇一律,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这类事业,计有四种:第一,银行业;第二,水火兵灾保险业;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第四,贮引清水,以供城市。
  银行业的原理,虽不免几分深奥,但其实际业务,却可一一定为成规,以资遵守。设贪图眼前厚利,大胆投机,置成规于不顾,总是极其危险,而且往往陷银行于无可挽救的境地。但是,以股份公司与私人合伙公司比较,前者实比后者更能遵守成规。因此,股份公司就似乎很适于银行的营业,无怪欧洲主要银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质。在这些公司当中,有许多并未取得专营特权,而其经营却非常兴旺。英格兰银行,亦全无特权可言,有之,唯议会限定其他银行的组成,股东不得过六人以上。爱丁堡两银行全为股份公司,并无任何独占权利。
  由火灾水灾乃至战祸发生的危险,其价值虽不能很正确地计算出来,但可大概地估计出来,使得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订出严密规则和一定方法。所以,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有可能顺利地经营保险业;如伦敦保险公司,如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是没有取得何等特权的。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度修造成功了,其管理即非常简单容易,可定出严密的规则与方法,甚至进行修造河道也是如此。修一里价多少,建一闸价多少,都可与承包人订立合同规定。他如修造那引导清水供给城市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作如此说法。这些事业由股份公司出来经营,即使未取得特权,亦可大获其利,而实际也往往如此。
  但是,设立股份公司,只因为这样能经营成功,或者说,让一群特定商人享受其邻人享受不到的权利,只因为这样他们能够繁荣,那是绝对不合理的。要使股份公司设立完全合理化,必其事业的经营,可以定出严密规则及方法,同时还附有其他两个条件:第一,那种事业的效用,必显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业更大和更普及。第二,其所需资本,必大干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的数额。凡以不很大资本即能举办的事业,纵使其效用特大,亦不能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