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作者:Kchu    更新:2024-03-2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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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
  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
  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
  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
  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
  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
  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
  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
  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
  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
  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
  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
  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
  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
  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
  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
  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
  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
  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
  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
  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
  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
  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
  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
  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
  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
  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
  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
  后因阅案卷,见初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元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
  何以验之?
  但看其痕,里面须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
  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
  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
  更在审详元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
  切须子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
  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
  不知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彼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制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
  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
  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子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
  大宋提刑官这部剧我不知道多少人看过,但起码我当年看的时候,确实觉得宋慈很牛逼。
  后来我看了他的这部《洗冤集录》,发现宋慈确实牛逼啊,不光是剧里塑造的好,剧外人家这书写的也真的有水准,很实用。
  但这东西翻译过来后估计没法过审,哪怕它是很牛逼的作品。所以我就从里面随便截了一些放上来,有兴趣者自可再去看完整版的,很好的作品。
  唔,书写的也牛逼,宋慈本人也很牛,只可惜像他这样清正一心办事的官员,注定是不会被那些腐败官僚利益集团所容纳的,倒是没有特别好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