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八章 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作者:叶一滴水    更新:2024-03-1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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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女士把经过也讲了一遍,公诉人听了问道:“你与第一被告在案发前是否商量过要问曹某要钱的事?”
  赵女士道:“是商量过,不过我们不是商量要敲诈他,就是想让他付出一点代价。”
  公诉人道:“你们要让付出一点代价是不是指问他要钱?”
  赵女士道:“是的,是问他要钱,但我们不是敲诈。”
  公诉人没理会她的解释,说道:“你们是不是要说过,如果曹某不给钱的话,你们就要报警告他抢奸?”
  赵女士道:“老朱是说过,我没说,但是她这样说也是为了问他要钱,并不是想敲诈他。”
  听了她的话后,公诉人便不再问她了,很显然,公诉人只是认为只要她们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至于你主观上怎么想,他们就不要问了,这明显是敲诈勒索。
  公诉人问完,轮到孟浪问。
  “第一被告是什么时候跟你讲,曹某骚扰她的?”
  “大约在案发前一个月,她跟我讲了,说曹某没事就给她发短信,还要约她一起吃饭,她都拒绝了,她不喜欢曹某,但曹某老是骚扰她,她心里头挺烦的,我当时还跟她开玩笑,说有人追求她还不是好事吗?这说明她的魅力还没有变,还没有人喜欢,她应当高兴才是,她就拉下脸跟我讲,说她是认真跟我说这事,让我别开她玩笑,问我该怎么解决这事。
  我当时就跟她讲,你直接跟他讲,让他不要骚扰她不就行了?她就说,曹某这人有些不要脸,她之前说过不要让他再骚扰她了,但曹某还是不罢休,她也没有办法,总不能跟他大吵一架吧,大家都是同事,不想把关系搞的太僵,就是这样子。”
  “当时有没有提到报复曹某的事?”孟浪又问。
  赵女士道:“当时没提,又过了有一个星期吧,她再次找到我,说起曹某的事,问有没有办法让曹某不再骚扰她,我说这有什么办法,难道要报警吗?她说不能报警,这要是传了出去,大家都没办法做人,还是想其他的办法为好。我说我没有办法,遇到这种死缠烂打的男人,神仙都没有办法,除非找他揍他一顿。她就问我,怎么找人揍他?我就忙说是开玩笑的,如果找人把他给打了,万一打伤了怎么办?那不要赔人家医药费?到时候,大家也都知道了。又过了一个星期,她突然找到我跟我讲,她想到一个办法,曹某这人平时挺抠门的,从来不请别人的客,如果想办法让他出点血,以后他就不会骚扰她了,我就问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出点血?她就悄悄跟我说了计划,我一听就笑着说,你是不是想跟人家发生关系,还想出这种馊主意?
  老朱听了,就正经跟我讲,除了这种办法,能问他要钱外,其他也没有什么好办法了,既然他这么好色,就让他尝到一点苦头,看他以后还敢乱撩女人不。我听了,虽然觉得她这主意有些疯狂,但是只要她愿意去做,我也不好反对。她就让我帮下忙,跟她一起合计这事,我不好拒绝就答应了。”
  赵女士说完这话,孟浪点了点头,又问:“当时第一被告提出要跟曹某发生性关系,你感觉她是被迫的呢,还是主动的?”
  赵女士不好意思地说道:“这种事情,除非真是抢奸,不然怎么好说是主动还是被迫的?我觉得他们应当是两厢情愿,老朱虽然不喜欢他,但是时间久了,也可能动心也不好说,至于问他要钱,那是老朱可能觉得吃亏了,想要一点补偿,我们当时真的不是想敲诈他。”
  孟浪又点了点头,问:“曹某在第一被告说出要告他抢奸的话时,有过害怕的表示吗?”
  “没有。一点也没有害怕,因为他知道我们不是真的要告他抢奸,你想想,我们三人都是同事,而且发生了这种关系,我们怎么可能告他抢奸?他淡定的很,一口就回绝我们了。”
  孟浪听了,又问:“在报警的时候,你们为什么没有告曹某抢奸的事呢?”
  赵女士道:“我们是因为曹某跟老朱发生完关系,一分钱也不给老朱,老朱一气之下才报报的警,又不是真的想要告他抢奸,所以报警之后,我们根本没想到要告发他抢奸的事。”
  问到这儿,孟浪便结束问话。
  把朱女士也给带上了法庭,公诉人举证质证。
  曹某在作证时强调,他跟朱女士相识多年,两人互有好感,他从来没有骚扰过他,那天,朱女士主动联系他去宾馆,他接到电话后就去了,去了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赵女士过来说,朱女士现在很懊恼跟他发生关系的事,想问他要钱,用钱把这事给掩盖下去,他一听就恼了,觉得他跟朱女士是两厢情愿,现在为什么要懊恼,他可以给朱女士买一点礼物,但是不能给她钱,而且他她没有钱。结果,朱女士就过来跟他闹,说不给他钱就要告发他抢奸,三人就争吵起来了,最到后,朱女士报了警,他去了派出所后,就把情况讲出来了,派出所认为她们这是敲诈勒索,他是受害人。
  针对曹某所作的证言,孟浪在质证中说:“通过曹某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曹某说的有好感,也就是第一被告所说的曹某经常骚扰她。两人发生关系后,第一被告只所以问他要钱,那是因为两人发生关系了,这是一种情感纠纷。曹某在遭到第一被告索要钱财时,并没有受到什么威胁,他也没有因为畏惧而交出钱财,只是等到他拒绝给钱的时候,第一被告才说出要告他抢奸的话,这个时候,只是她索要曹某钱财的一种辅助手段,并不是要敲诈他,她问他要钱的主因还是因为她与曹某发生了关系,敲诈手段并不是主因,而曹某也没有因此而感到恐惧畏惧,就好比某人欠债主的钱,债主要钱时,采取了敲诈手段,但是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本案中,第一被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吗?第一被告与曹某之间有情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她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非常牵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