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3章
作者:佚名    更新:2021-12-07 17:41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损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
  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
  行申报纳税。”
  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将这一条修改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
  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删去第九条。
  十一、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
  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
  十三、删去第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十二条。
  十五、删去第十三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
  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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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不超过500元的.............................│5..........│
  ├———┼———————————————————————┼———————┤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不超过5000元的...........................│5..........│
  ├———┼———————————————————————┼———————┤
  │2..│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10........│
  ├———┼———————————————————————┼———————┤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