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作者:陈云    更新:2021-12-07 12:20
  以上说了化肥、化学纤维、治涝、扩大灌溉面积四个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经过准备之后,应该在报纸上展开讨论,让党内党外各界人士都发表意见。这样做,可以把我们的方案搞得更妥当一点。应该看到:我们历史上有一些事情,决定得太快了。比如说,决定大量种橡胶树,这件事情我有很大责任。那时斯大林来电报说要赶快搞,至少要二十万吨。苏联专家派来了,要机器也有,好,就种吧。种了以后,有许多种不活。我们的雷州半岛和南洋群岛不同,种的方法也不同,不能把所有好坏的种籽都拿来种,需要选种。下籽以后,十五到二十年才能看出产量多大。而我们一下就要求“多快好处”,那是太急了。这是一个教训。再比如说,建设三门峡水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像这样的问题,最好是人大通过议案以前,在报纸上公布,征求人民意见,大家讨论。现在社会上有议论,党内也有不同意见,说水库要淹那么多的地,水坝的泥沙淤积起来很快,二十年或者多少年以后就淤满了。有的人主张水坝搞高的,有的人主张搞低的;有的人说淤积不会发展,有的人说要发展,议论纷纷。现在要回过头来重新研究,说明当时不应急于定案。我认为农业上的大问题,许多工作上的大问题,可以在全国展开讨论,这样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对中国农业如何发展,不仅共产党内有意见,社会上很多人也有意见。一切好的意见,我们都应该吸收过来。
  为了老百姓的吃饭穿衣,搞化肥,搞化学纤维,治涝,扩大灌溉面积,都要花很多钱,这是必要的。我们必须使人民有吃有穿,制定第二个五年计划要从有吃有穿出发。但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还只能紧吃紧穿。如果我们不能解决人民的吃饭穿衣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便站不稳,必然还要回头补课。在座的很多同志是搞工业的,工业搞多了,农业高少了,我们有没有责任?有责任。工业搞得多,但肚子都吃不饱,还不是要回过头来搞农业。帝国主义国家的报纸说,中国的经济迟早要破产。我看,破产倒不见得,但是说我们穷,这是应该承认的。如果我们只注意搞工业,不注意解决吃饭穿衣问题,搞了工业以后,老百姓没有饭吃,没有衣服穿,再回头来搞农业那就晚了。究竟回头搞好,还是先搞好?当然是先搞好。所以,应该对搞工业的同志讲清楚,工业占重要的地位,但老百姓要吃饭穿衣,是生活所必需的,经济不摆在有吃有穿的基础上,我看建设是不稳固的。搞农业的同志提出,今年的农业投资,只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九,太少了,可不可以提高到百分这十二、百分之二十。对农业投资是为了吃饭穿衣,但解决吃穿的问题并不只限于农业,投资应该包括为了农业的工业。比如,化肥和化学纤维,应该把它们看成是解决吃穿的一部分。这些东西当然不算农业,不能摆在农业里头,但是应该看作解决农业问题的一部分。不看到这一点,只强调投资比例,是不对的。
  我认为,采取上述办法,农业的增产,是大有希望的。但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要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娃娃要少生一点。
  *注「这是陈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一部分。在调整本文时,参考了一九五七年八月九日他在辽宁省各级党员负责干部大会上有关这个问题的讲话。」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建设是有计划的建设,全国各地区各企业的生产和建设工作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决不可以违反国家的统一计划。我们现行的工业管理体制基本上是符合这种要求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来,现行工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两个主要的缺点。一个是有些企业适宜于交给地方管理的,现在还由中央工业部门直接管理;同时,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工业管理中的物资分配、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等方面的职权太小。另一个是企业主管人员对于本企业的管理权限太小,工业行政部门对于企业中的业务管得过多。这两个主要缺点限制了地方行政机关和企业主管人员在工作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的统一计划以内,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以一定程度的因地制宜的权力,是完全必要的。这种国家统一计划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定程度的机动权力,正是为了因地制宜地完成国家的统一计划,这是国家统一计划所必需的。为了适当地扩大地方政府在工业管理方面的权限和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现作下列的规定。
  第一 适当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的权限
  一、调整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目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作为地方企业。
  现在属于轻工业部和食品工业部(注「食品工业部——是当时国务院设立的一个部。一九五六年五月成立,一九五八年二月并入轻工业部。——第88页。」)的企业,除了若干企业必须由中央管理的以外,大部分企业都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纺织工业先下放一小部分,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定大部分下放的步骤。
  重工业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凡是大型矿山、大型冶金企业、大型化工企业、重要煤炭基地、大电力网、大电站、石油采炼企业、大型和精密的机器、电机和仪表工厂、军事工业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工业,仍旧归中央各工业部门管理。除此以外,其他工厂凡属可以下放的,都应该根据情况,逐步下放。
  森林工业部(注「森林工业部——是当时国务院设立的一个部。一九五六年五月成立,一九五八年二月并入林业部。——第88页。」)所属的企业,除个别单位需要由部直接管理的以外,其余全部下放。
  交通部管理的一部分港口和企业下放。
  建筑企业中的土建部分,在许多地区应该逐步下放,由地方统一管理。
  中央各有关的工业、交通部门,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同地方政府协商,提出下放企业的名单,报告国务院批准以后,实行下放。
  一切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都实行以中央各部为主的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加强地方对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领导和监督。
  二、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
  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地方所属企业(包括地方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和商业系统这三个方面所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国家经济委员会所管的全国统一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统配物资),或者是中央各部所管的统一分配物资(以下简称部管物资),仍旧各按原来系统申请和分配。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所需要的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申请和分配。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商业机关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申请分配的物资,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的缓急,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数量、品种和使用时间方面的调剂;各个系统的企业,都要服从这种调剂。
  中央各部所有的供应全国需要的物资,不论是存放在某地企业内的或者是仓库中的,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不能调动使用。如果当地政府要求调用,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军用产品所用的特殊原材料,地方政府要求调用的时候,也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超过计划的产品,除了中央指定的少数企业和少数产品品种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按照中央批准的比例分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各部所属机械制造企业超额生产时,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其超额生产的品种,如果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分配或者在部管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各有关机械工业部门的同意。
  三、原来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现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归地方所得,百分之八十归中央所得。
  凡是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注「第二机械工业部——是当时国务院设立的一个部。最初是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一九五八年二月,第二机械工业部与第一机械工业部、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设立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二年五月,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设立机械工业部。——第90页。」)、邮电部、铁道部、对外贸易部外销部分和民航局等部门的企业和大型矿山、大型冶金、大型化工、大型煤矿、大电力网、石油采炼、大型机器和电机的制造等企业以及长江、沿海跨省经营的航运企业,地方政府不参与利润分成;除此以外,所有仍旧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其他企业,例如纺织企业,地方政府也可以分得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